(2013)惠民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张兰侠,张素芳,陶玉彬,陶家皓,陶雅晴与晏振海,周口市恒源汽车运输总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侠,张素芳,陶玉彬,陶家皓,陶雅晴,晏振海,周口市恒源汽车运输总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字第1446号原告张兰侠原告张素芳原告陶玉彬原告陶家皓原告陶雅晴被告晏振海被告周口市恒源汽车运输总队,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车站路(开发区宾馆三楼)。法定代表人王建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中州路69号。负责人王向阳,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路55号经理大厦301、400、13楼。负责人杨四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侠、张素芳、陶玉彬、陶家皓、陶雅晴诉被告晏振海、周口市恒源汽车运输总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兰侠、张素芳、陶玉彬、陶家皓、陶雅晴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兰侠、张素芳、陶玉彬、陶家皓、陶雅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晏振海、周口市恒源汽车运输总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兰侠、张素芳、陶玉彬、陶家皓、陶雅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张兰侠、张素芳、陶玉彬、陶家皓、陶雅晴承担。审 判 长 沈 强代理审判员 顾 杰人民陪审员 陆惠良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平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