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东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王明刚与王小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刚,王小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东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刚。委托代理人周文清,四川眉山市东坡区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小洪。申请执行人王明刚与被执行人王小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眉东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明刚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小洪及其刘建群所在地因开发,未补偿到位的补偿款可供执行,并已本院作出(2013)眉东执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对予以扣留,其它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明刚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执行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眉东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彭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