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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一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38号原告姜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姜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牟晓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彭海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