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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恩施自治州恒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野三关分店与覃业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自治州恒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野三关分店,覃业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317号原告恩施自治州恒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野三关分店。负责人邓卫东。委托代理人蒋祖林,巴东县野三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覃业伦。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自治州恒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野三关分店诉被告覃业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自治州恒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野三关分店于2014年1月6日以与被告先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恩施自治州恒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野三关分店以与被告先行协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自治州恒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野三关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恩施自治州恒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野三关分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子龙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毛兴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