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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蓬溪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陈清华诉田开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华,田开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蓬溪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陈清华,男,生于1959年5月19日,汉族。被告田开林,男,生于1971年3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陈清华诉田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清华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清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陈清华承担。审判员  王国洪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周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