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蓬溪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陈清华诉田开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华,田开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蓬溪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陈清华,男,生于1959年5月19日,汉族。被告田开林,男,生于1971年3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陈清华诉田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清华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清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陈清华承担。审判员 王国洪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周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