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内井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井民初字第308号原告牛某某,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红周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裴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