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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17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时丰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平县怡心园温泉酒店、高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时丰纺织装饰有限公司,富平县怡心园温泉酒店,高小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724号原告:陕西时丰纺织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振华,男,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被告:富平县怡心园温泉酒店,负责人:高小兵,经理。委托代理人:XX敏,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小兵,男,1970年12月28日,汉族,富平县怡心园温泉酒店负责人,(未到庭)本院在受理原告陕西时丰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平县怡心园温泉酒店、高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时丰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小兵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时丰纺织装饰有限公司的提出的对被告高小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时丰纺织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吴云举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周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