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王吉兵与嘉峪关市新泰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兵,嘉峪关市新泰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47号原告王吉兵。被告嘉峪关市新泰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大唐路。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兵诉被告嘉峪关市新泰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吉兵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晓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