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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梓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梓潼县信用联社与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梓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泽贵,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尔平,系原告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68年8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梓潼县人民法院(2012)梓民初字第9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二)诉讼费525元;(三)执行费65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潜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雷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