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执字第6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张庆书与吕成法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书,吕成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673-1号申请执行人张庆书,农民,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吕成法,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吕成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成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吕成法在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乔刘村有占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吕成法在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乔刘村占地补偿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际森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崔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