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执民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5)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张碎锦,陈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瑞执民字第12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负责人詹丰杰。被执行人张碎锦。被执行人陈少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瑞商初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书,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两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为此,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张碎锦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文化新村2幢303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001026**,土地使用权证号:瑞国用(2006)第1-8449号)予以查封、评估,并于2013年10月16日、2013年11月7日、2013年11月2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分别以起拍价157万元、141万元、121万元公告拍卖该房屋。2013年12月17日10时18分56秒,竞买人黄秀玲以最高价148.5万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文化新村2幢303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001026**,土地使用权证号瑞国用(2006)第1-8449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黄秀玲所有。该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秀玲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黄秀玲可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小珍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黄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