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执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万润机械有限责任��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78-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叶明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万润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贤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贤春,男,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吴贤群,女,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制作的(2013)繁民二初字第003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芜湖万润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吴贤春、吴贤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叁拾玖万伍仟元整(¥39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