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3号戴国强与杨毅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丰乐房屋中介服务部,杨毅

案由

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3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丰乐房屋中介服务部。经营人:戴国强,男,汉族,住XXXXX。被告:杨毅,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丰乐房屋中介服务部诉被告杨毅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以其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协议,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丰乐房屋中介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凤腾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秀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