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唐挥冯与被告张国义、覃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挥冯,张国义,黄秋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283号原告唐挥冯,男,35岁。委托代理人吴浪,男,38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国义,男,43岁。被告黄秋菊,女,42岁。原告唐挥冯与被告张国义、黄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兵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挥冯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国义、黄秋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挥冯诉称,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23日,被告张国义向原告唐挥冯借款15000元,并约定9月29日一次性偿还,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张国义没有偿还,现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唐挥冯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张国义、黄秋菊的常住人口打印件各一份,拟证实被告张国义、黄秋菊两人身份相关的情况;2、被告张国义于2013年9月23日向原告唐挥冯借出据的借条一份,拟证实被告张国义向原告唐挥冯借款15000元,并约定9月29日一次性偿还的情况。被告张国义、黄秋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根据原告唐挥冯的申请,本院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民政局调取了被告张国义、黄秋菊两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证实被告张国义、黄秋菊已于2013年12月25日在永定区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的情况。对原告唐挥冯提交的和本院调取的证据,本院认为真实、合法、有效、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庭审当事人的陈述和采信的证据,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9月23日,被告张国义向原告唐挥冯借款15000元,并约定9月29日一次性偿还,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张国义没有偿还,2013年12月2日,原告唐挥冯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国义、黄秋菊偿还借款1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另查明,被告张国义与被告黄秋菊两人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已于2013年12月25日在永定区民政局登记协议离婚。本院认为,被告张国义向原告唐挥冯借款15000元,有被告张国义出具的借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原告唐挥冯与被告张国义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又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张国义与被告黄秋菊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共同债务,两被告具有偿还义务,因此,原告唐挥冯要求被告张国义、黄秋菊偿付借款15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国义、黄秋菊共同偿还原告唐挥冯偿还借款1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75元,适应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张国义、黄秋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员 李 兵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桓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