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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江民初字第034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赖跃胜与资阳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跃胜,资阳市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3429号原告赖跃胜。委托代理人杨维彬。委托代理人孙树彬,男,1982年11月18日生。被告资阳市中医院,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南路一段59号。法定代表人刘益民,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徐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赖跃胜诉被告资阳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赖跃胜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跃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跃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赖跃胜负担。审判员  李才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亚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