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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兆太、张韵涵与张继敏、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太,张韵涵,张继敏,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15-1号原告张兆太。原告张韵涵。法定代理人张兆太,系张韵涵之父。被告张继敏。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号。负责人宗全民,该支公司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01月0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继敏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继敏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陈 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