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堡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杨亮平与苗建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堡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杨亮平,男,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苗建增,男,1964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杨亮平与苗建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吴民初字第00459号民事调解书,由苗建增于2013年10月30日之前清偿申请人杨亮平借款本息30000元,于2013年11月30日之前清偿申请人杨亮平借款本息30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之前清偿申请人高爱强借款本息40000元,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苗建增一直未履行义务,杨亮平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350元,本院予以免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0459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由苗建增于2013年11月30日前应履行的3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功审判员 白爱国审判员 薛利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薛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