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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终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京虎与王金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雨,刘京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终字第20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雨,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杜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京虎,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崔可举,莒南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金雨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莒南县人民法院(2011)莒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金雨以与被上诉人刘京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金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金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06元,减半收取903元,由上诉人王金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凤成审 判 员  张法勇助理审判员  王玉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