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郑江涛与北京瑞铂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江涛,北京瑞铂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门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郑江涛,男,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瑞铂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1412室。法定代表人申德华,董事长。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京门劳人仲字(2013)第35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瑞铂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郑江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瑞铂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申德华银行存款80万元、王建伟银行存款1万元、刘野银行存款9万元、罗小刚银行存款4万元、赵鸿安银行存款3万元、申秀林银行存款3万元。二、采取以上措施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上述股东相当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王淑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