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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裕行非审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戴理俊、朱道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戴理俊,朱道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裕行非审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先德,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戴理俊,男,汉族,1984年6月9日出生,农民,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朱道秀,女,汉族,1986年6月1日出生,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裕社征决(2012)第239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戴理俊和朱道秀,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二孩。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3年7月13日作出征收戴理俊和朱道秀社会抚养费41790元的决定,要求于2013年8月13日前交纳。并告知戴理俊和朱道秀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送达后,戴理俊和朱道秀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戴理俊和朱道秀未自动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裕社征决(2012)第239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有证据证明,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裕社征决(2012)第239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望芜审判员  卫景文审判员  李文祥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永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