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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麻城民调确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陈智、陈明银申请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智,陈明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调确字第00019号申请人陈智。申请人陈明银。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智、陈明银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泂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智、陈明银因相邻权纠纷,于2013年12月28日经麻城市公安局顺河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陈明银向陈智赔礼道歉,并迅速疏通下水道。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陈智、陈明银于2013年12月28日达成的协议有效。一方当事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经申请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泂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刘水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