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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商初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陈冠良与赵正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冠良,赵正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东商初字第2164号原告:陈冠良。委托代理人:徐晓倩。被告:赵正真。原告陈冠良与被告赵正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申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4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晓倩、被告赵正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冠良起诉称:被告赵正真因需要流动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于2011年9月23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2年9月22日止,借款月利率为3%,利息半年一付。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借给被告人民币1000000元,并于2012年4月12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由被告将其在宁波江东魅丽银钻娱乐有限公司所占的75000股股份质押给原告作为借款担保。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36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2年3月24日算至2013年9月23日,以后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履行日),并以质押物优先受偿。被告答辩称:借条的金额是1000000元,实际上只收到820000元,另外180000元没收到过。原告陈冠良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借款协议》一份,拟证明原告和被告订立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的事实;2.借据一份,拟证明被告收到了原告出借1000000元款项的事实;3.收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各一份,拟证明该出借款1000000元是分为二部分出借给被告的,其中180000元原告以现金形式交付给被告由被告出具收条,另外820000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交付给被告的事实;4.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一份,拟证明被告将股份质押给原告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赵正真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只拿到手只有820000元,同时《借款协议》第三条亦写明利息半年一付,先付后用。被告赵正真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相互印证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经审查,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1年9月23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第三条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自款项交由乙方之日开始计息,利息半年一付,先付后用”。第四条为“乙方需按时缴纳甲方利息,如不能按时缴纳利息应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借款金额1%计算”。第五条为“若乙方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乙方承诺将宁波市江东魅丽银钻KTV的25%股份及名下新家园宾馆内KTV100%股份抵押给甲方”。同日,被告赵正真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陈冠良人民币壹佰万元整(Ұ1000000),月利率为3%,期限壹年,利息半年一付”。原告由案外人余燕萍于2011年9月24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给被告账户人民币820000元,被告另出具一张未签署日期的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陈冠良现金拾捌万元正”。2012年4月12日,被告将其持有的宁波江东魅力银钻娱乐有限公司的股权75000股出质给原告,并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签订的《借款协议》除了月利率3%及违约金每天按借款金额1%计算因约定过高部分无效外,其余部分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将款项出借给被告,现被告赵正真未按约定还款付息,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将其持有宁波江东魅力银钻娱乐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给原告,并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质权已依法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支付利息及以质押物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原告实际只支付820000元的抗辩主张因无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正真归还原告陈冠良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利息360000元,并支付从2013年9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如被告赵正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陈冠良有权对被告赵正真持有的宁波江东魅力银钻娱乐有限公司75000股股权予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赵正真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140元,减半收取8570元,由被告赵正真负担,被告赵正真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746号;如银行汇款,收款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66583489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申 斌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王沂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