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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执字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李东生、黄敬华与罗水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生,黄敬华,罗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娄中执字1-1号申请执行人李东生,男,196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敬华,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水生,男,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的(2009)娄中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罗水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水生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罗水生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委托湖南天勤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执行人罗水生在娄底市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6.978%进行了价值评估。2013年12月31日,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李东生、黄敬华与被执行人罗水生自愿达成以股权清偿债务协议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罗水生在娄底市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4%的股权作价6267048.4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东生抵偿本院(2009)娄中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上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罗水生所欠申请执行人李东生的全部债务。二、将被执行人罗水生在娄底市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0.787%的股权作价770651.11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黄敬华抵偿本院(2009)娄中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上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罗水生所欠申请执行人黄敬华的全部债务。三、申请执行人李东生、黄敬华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景星审判员  孔平屏审判员  谢向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唐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