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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显增、袁树玲等与李现忠、新乡市捷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显增,袁树玲,赵熙辉,李现忠,新乡市捷运物流有限公司,新乡市红旗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新华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8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显增。委托代理人李振芹,成年。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树玲。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熙辉。法定代理人王娇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现忠。委托代理人王金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捷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环宇立交桥西路南。法定代表人琚孟昌,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红旗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环宇立交桥西路南。法定代表人张希战,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新华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北干道中段。负责人张伟,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国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长伟,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号大河锦江饭店**楼。法定代表人李学政,总经理。上诉人赵显增、袁树玲、赵熙辉因与被上诉人李现忠、新乡市捷运物流有限公司、新乡市红旗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新华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3)辉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显增、袁树玲、赵熙辉又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赵显增、袁树玲、赵熙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显增、袁树玲、赵熙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赵显增、袁树玲、赵熙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雪梅审判员  沈志勇审判员  王彦卿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