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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民一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杨淑筠与段庭、梁姗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筠,段庭,梁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1788号原告:杨淑筠。被告:段庭。被告:梁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筠与被告段庭、梁姗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淑筠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筠撤回对段庭、梁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剩余25元退还给原告杨淑筠。审 判 长  肖振亮人民陪审员  赵 力人民陪审员  王薇薇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云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