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云大标与海南子京实业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子京实业有限公司,云大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子京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发,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大标。申请执行人海南子京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大标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注销被执行人云大标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南区城市精英4单元F号房屋的预售备案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 雄审 判 员 黄健雄代理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