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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云大标与海南子京实业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子京实业有限公司,云大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子京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发,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大标。申请执行人海南子京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大标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注销被执行人云大标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南区城市精英4单元F号房屋的预售备案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 雄审 判 员  黄健雄代理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