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智化、任小玲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智化,任小玲,王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保字第6-1号申请人: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智化,男,1979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任小玲,女,1981年8月1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王立刚,男,1970年5月24日生,汉族。申请人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的财产随时即有转移的可能,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智化、任小玲、王立刚的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智化、任小玲、王立刚的银行存款130000元。二、如被申请人王智化、任小玲、王立刚的银行存款不足13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陈玉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