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法民初字第115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重庆山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春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山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春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法民初字第11557号原告重庆山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建华,重庆山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洪,女。委托代理人魏婷婷,女。被告何春明,男,民族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山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春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山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山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山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山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山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龚陵川代理审判员 罗 燕人民陪审员 唐金玉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