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珙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江淑兰与李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淑兰,李海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珙民初字第215号原告江淑兰。被告李海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淑兰与被告李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淑兰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海艳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江淑兰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0元,由原告江淑兰承担。审 判 长 王光怀人民陪审员 刘定文人民陪审员 赵万春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