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三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丁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某某,张某某,孔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三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某,女,汉族。上诉人丁某某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大城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丁某某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4年1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某某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丁某某负担,余100元退回上诉人丁某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志秀审判员 左志萍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马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