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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三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丁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某某,张某某,孔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三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某,女,汉族。上诉人丁某某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大城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丁某某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4年1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某某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丁某某负担,余100元退回上诉人丁某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志秀审判员  左志萍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马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