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嘉秀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倪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秀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倪某。被告:万某。本院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倪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万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季国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林雪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