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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一终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汤某与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某,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唐民一终字第7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梁桂华(系上诉人母亲),女,汉族,1971年6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吴倩,河北省迁西县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贠某,工人。上诉人汤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贠士琳。孩子出生后随原告在其外祖父母家生活,2013年3月至今,孩子随被告在其祖父母家生活。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另查明,2012年12月18日,原、被告于唐山市永顺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55000元价款购买海马牌轿车一辆,登记车牌号为冀B×××××。原、被告就该车辆一致同意作价50000元。被告系河北津西钢铁集团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月平均工资为3555.37元。原审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女贠士琳自2013年3月至今随被告与其祖父母共同生活,被告有固定工作及收入来源,要求抚养孩子,综合原、被告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但原告应支付抚养费。因原告无固定收入,且被告表示可用原告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抵顶部分抚养费,并自愿放弃其余部分抚养费,其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因被告提供的50000元债务的债权人均与其有亲属等利害关系,无其他相关证据相佐证,对其主张共同债务50000元的请求不予认定。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汤某与被告贠某离婚。二、婚生女贠士琳随被告贠某共同生活,被告汤某一次性支付婚生女贠士琳至十八周岁的抚养费2500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冀B×××××海马牌轿车一辆归被告贠某所有,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汽车折价款25000元。四、原、被告其他之诉不予支持。以上二、三项相互抵顶。本案受理费200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50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汤某承担300元,被告贠某承担300元。判后,汤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主要事实和理由:婚后共同财产冰箱、洗衣机没有分割、娘家陪送物品没有分割。孩子应由母亲抚养。孩子的抚养费应不应该用女方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抵顶孩子抚养费。被上诉人贠某答辩称,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除汽车外还有其他共同财产,上诉人在原审诉请中未涉及自己的婚前财产返还问题。原审判决用汽车折价款抵偿上诉人应付的子女抚养费并无不妥。上诉人自2013年3月将孩子扔给被上诉人,说明其为不适格的母亲。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所认定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本案中涉及的冰箱、空调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均认可为婚后被上诉人父母购买,且上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提出其有婚前财产台式联想电脑、桌椅、行李两套及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因此,本院对上诉人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返还其婚前财产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婚生女贠士琳自2012年3月至今一直随被上诉人及其父母生活,考虑未成年人利益及目前抚养的实际情况,改变其熟悉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婚生女贠士琳的成长,本院对上诉人提出婚生女贠士琳由其抚养的主张不予支持。因上诉人没有工作,参照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上诉人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双方均认可夫妻共同财产海马牌轿车价值50000元,汽车归被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汽车折价款25000元,一审判决以汽车折价款抵顶上诉人应承担的子女抚养费于法无据,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婚生女贠士琳随被上诉人贠某共同生活,上诉人汤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婚生女贠士琳抚养费2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300元,保全费500元,合计800元,由上诉人汤某负担400元,被上诉人贠某负担4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群勇代理审判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