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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谷城盛民调确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某、刘某民事判决书(1)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谷城盛民调确字第00012号申请人李某,农民。申请人刘某,农民。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某、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黎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某、刘某因民间借款纠纷,经谷城县南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刘某定于2014年1月20日偿还李某借款1400元。二、本协议一式三份,上列当事人各一份,南河镇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 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熊兴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