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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泸泸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泸县天兴镇龙凤村委、第四社、第五社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县天兴镇龙凤村村民委员会,泸县天兴镇龙凤村第四农业合作社,泸县天兴镇龙凤村第五农业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泸泸民初字第194号原告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泸州市泸县毗卢镇,组织机构代码20486809-8。法定代表人刘昭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其兴,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县天兴镇龙凤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钟顺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泸县天兴镇龙凤村第四农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安明,该社社长。被告泸县天兴镇龙凤村第五农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易从伦,该社社长。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县天兴镇龙凤村村民委员会、泸县天兴镇龙凤村第四农业合作社、泸县天兴镇龙凤村第五农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蓉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航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