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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东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建、单吉庆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健,单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788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田奎。委托代理人宫润平。委托代理人毛长山。被执行人张健。被执行人单吉庆。上列当事人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东民初字第01308号民事判决书,依申请人之申请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张健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0元,被执行人单吉庆对上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被执行人并承担执行费360.00元(未交纳)。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07)东民初第0130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