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刑初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郑某某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相刑初字第001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农民。被告人郑某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3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映婷,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3)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强奸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恩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辩护人刘映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30日晚,被告人郑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张某某联系,以公开裸照的手段,欲胁迫被害人张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郑某应约至苏州市相城区大富豪商业街98号被害人张某某暂住地,欲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性关系,被被害人张某某及朋友当场扭获并报警。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郑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书证纸条、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郑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对被告人郑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宏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