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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利州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王彪与朱春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彪,朱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王彪,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27日,初中文化,住利州区。被执行人:朱春林,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14日,初中文化,住朝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朱春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春林的银行存款586220.00元,(其中本金470000.00元,违约金100000.00元,诉讼费4750.00元,保全费3370.00元,执行费8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青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程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