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法执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苏颜珍与开春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颜珍,开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法执字第303-1号申请执行人苏颜珍(公民身份号码:×××),女,1972年3月12日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开春生(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苏颜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2)延民初字9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开春生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苏颜珍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开春生给付财产找价款15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本案执行过程中,2014年1月3日被执行人开春生自动给付了欠款1500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12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2)延民初字9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绍春审判员 张志新审判员 郑玉琴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宪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