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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法执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苏颜珍与开春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颜珍,开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法执字第303-1号申请执行人苏颜珍(公民身份号码:×××),女,1972年3月12日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开春生(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苏颜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2)延民初字9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开春生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苏颜珍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开春生给付财产找价款15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本案执行过程中,2014年1月3日被执行人开春生自动给付了欠款1500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12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2)延民初字9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绍春审判员  张志新审判员  郑玉琴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宪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