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民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祁超超与菏泽海普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超超,菏泽海普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2671号原告:祁超超。被告:菏泽海普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祁超超与被告菏泽海普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祁超超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超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超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祁超超负担。审 判 长 陈军亭代理审判员 尘军梅人民审判员 康延利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丽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