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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吴步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步兰,唐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324号申请执行人吴步兰,居民。被执行人唐康民,居民。申请执行人吴步兰与被执行人唐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2)东商调初字第01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台市人民法院(2012)东商调初字第01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王秀丽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