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子军与陶晓东、任国龙、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军,陶晓东,任国龙,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018号原告:王子军,男,1957年5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於强,吉林雾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晓东,男,1974年5月26日生,满族,农民,吉林市龙潭区。被告:任国龙,男,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策。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军诉被告陶晓东、任国龙、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子军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子军以未交公告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即25.00元,由原告王子军承担。审 判 长 夏广军代理审判员 果 丹人民陪审员 李明奎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祖雨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