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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35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上海怡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佩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3576号原告上海怡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海祥。委托代理人娄圣华。被告蒋佩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怡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佩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付清了欠款证据为由,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怡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包 莉审判员 陈向红审判员 胡 艳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符一鸣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