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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安徽省三棵树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三棵树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52号原告:安徽省三棵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道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观利,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正,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李道胜,经理。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定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三棵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三棵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三棵树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陶磊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倪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