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秭归民调确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熊洪武、谭国海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洪武,谭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民调确字第00018号申请人熊洪武。申请人谭国海。本院于2014年1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熊洪武、谭国海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郑新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3年11月21日15时30分,申请人谭国海驾驶鄂EZ7Y**小型货车在秭归县茅坪镇罗家风景区工地��倒车时,碾压一个石头飞出去将行人熊洪武致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申请人谭国海负全部责任,熊洪武无责任。2013年12月21日,经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熊洪武的经济损失18595.15元(包含医药费4819.15、护理费1080元、误工费8556元、住院生活补助费540元、后期治疗费3600元)由谭国海赔偿,定于2014年1月28日前付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熊洪武、谭国海经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新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周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