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执字第20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龚杨锋与陆锦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杨锋,陆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执字第2074-1号申请执行人龚杨锋,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陆锦良,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龚杨锋与陆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浏民初字第0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陆锦良应于2013年8月底前一次性给付龚杨锋货款145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06元。因陆锦良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龚杨锋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付款50000元(该款由第三人太仓市新惠电镀有限公司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经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太浏民初字第0489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永华执行员 张东晓执行员 沈 坚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夏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