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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2530号原告潘某某,男,生于1966年9月2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64年11月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未按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卢圣月人民陪审员  叶继香人民陪审员  康茂堂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庆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