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2530号原告潘某某,男,生于1966年9月2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64年11月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未按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卢圣月人民陪审员 叶继香人民陪审员 康茂堂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庆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