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行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俭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鼎东楠包装有限公司、倪守健、何翠婷、倪守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俭敏,福鼎东楠包装有限公司,倪守健,何翠婷,倪守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行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陈俭敏,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福鼎市人,住福鼎市桐山街道。被执行人福鼎东楠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秦屿镇,企业代码:789041693。法定代表人何翠婷,总经理。被执行人倪守健,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福鼎市人,住福鼎市桐山街道。被执行人何翠婷,女,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福鼎市人,住福鼎市桐山街道。被执行人倪守康,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福鼎市人,住福鼎市桐山街道。本院于2013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陈俭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鼎东楠包装有限公司、倪守健、何翠婷、倪守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福鼎东楠包装有限公司、倪守健、何翠婷、倪守康至今均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因上述被执行人户籍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福鼎市,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由福鼎市人民法院执行。福鼎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仕干代理审判员 张宗务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陈长厚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