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权与被告平泉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权,平泉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张国权,住平泉县。被告平泉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文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光宇,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权与被告平泉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国权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张国权自愿负担。审判员 洪玉国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薛嘉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