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一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万婷与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文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婷,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文,甄茂彩,甄松柏,甄松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500号原告:万婷,女,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徐金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茂彩。被告:王文,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甄茂彩。被告:甄松柏,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甄松林,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婷诉被告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文、甄茂彩、甄松柏、甄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婷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文、甄茂彩、甄松柏、甄松林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万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文、甄茂彩、甄松柏、甄松林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子钰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吴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