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格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海青祥与汪俊桥、邓德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青祥,汪俊桥,邓德光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格民初字第619号原告海青祥,男,汉族,1966年12月20日生。被告汪俊桥,男,汉族,1974年5月20日生。被告邓德光,男,汉族,1974年6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青祥与被告汪俊桥、邓德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青祥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青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海青祥承担。审 判 长 商 惜 华代理审判员 陈 贞人民陪审员 陈 小 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索南旦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