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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格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海青祥与汪俊桥、邓德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青祥,汪俊桥,邓德光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格民初字第619号原告海青祥,男,汉族,1966年12月20日生。被告汪俊桥,男,汉族,1974年5月20日生。被告邓德光,男,汉族,1974年6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青祥与被告汪俊桥、邓德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青祥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青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海青祥承担。审 判 长 商 惜 华代理审判员 陈  贞人民陪审员 陈 小 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索南旦巴 来自: